各(系)部、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治校、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水平,特制订《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治校、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学校在对政策制定、对外合作、法律咨询、法律诉讼等相关活动过程中聘请使用法律顾问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聘任基本要求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数量根据学校法律事务的变化情况确定,但确保学校有1~3名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兼职法律顾问,或者聘请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职工专职或兼职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能全面、熟练履行职务职责。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法律服务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法治工作机构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2年。其他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满5年。
(四)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在是当地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近5年没有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处分或处罚记录,近5年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
(一)提出人选:法律顾问由法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候选人,并填写“法律顾问应聘申请表”。
(二)确定人选:根据法规室提出的法律顾问拟聘候选人,由分管院长和院长确定最终人选并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三)签订协议:学校与法律顾问拟聘人签定协议。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职责与薪金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酬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本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
(四)参与学校章程、校内有关文件的制定及合法性审查,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五)为学校重大决策及其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六)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参与学校对外谈判。
(八)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九)为学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用周期为一年,一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学校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条 对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法规室负责,并形成明确的考核意见,报学校有关领导。年度考核意见作为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日常工作安排,由法规室负责。
第十二条 解聘原则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有损我校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未认真履行顾问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学校与律师签订的合作协议且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方可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或按本细则重新签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规室负责解释。
附表:法律顾问应聘申请表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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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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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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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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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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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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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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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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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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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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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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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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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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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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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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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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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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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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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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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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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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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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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栏,也可另设附表。